3月14日弄壞一個垃圾桶賠償50元、用壞一個電吹風賠償260元、摔壞一個電熱水壺賠償380元……在賓館和酒店,這些原本普普通通的日用品身價會陡然倍增,不少消費者在住店時都曾遭遇天價索賠。賓館酒店所謂“照價賠償”到底應該按啥價算?賠償標準豈能僅憑一家之言?
摔壞電熱水壺蓋賠了一天房錢
前不久,從甘肅蘭州來重慶出差的張先生,入住位于重慶市渝北區的財富中心戴斯商務酒店。張先生告訴記者,住店的第二個晚上,他不慎把電熱水壺的蓋子掰壞,但是并未破壞燒水的功能。
張先生回憶說,辦理退房手續時,他將掰壞水壺蓋的事情告訴賓館前臺。前臺工作人員隨即拿出一張賠償明細表,稱按照上面的規定,張先生應該支付380元賠償金。
“損壞東西要賠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過當時看到賠償金額,我著實被嚇到了。”張先生說,“一個普普通通的塑料電熱水壺,市場價格撐死100多元,賓館居然要價380元,要知道我一天的房費也才不過360元。”由于行程緊急,經過一番理論之后,張先生不得不答應支付350元的賠償款,同時要走了蓋子被摔壞的電熱水壺。
記者隨即在網上對張先生損壞的電熱水壺價格進行搜索。這款品牌為飛利浦,型號為HD4609的電熱水壺是該品牌數年前的一款產品,現在已經停產,但在飛利浦官網上顯示的價格為269元,而在中關村在線和搜狐數碼網上,該款水壺的市場價格僅為199元,遠遠低于酒店設定的價格。
對此,記者來到重慶財富中心戴斯商務酒店了解情況。酒店前臺工作人員經核實,承認索賠情況屬實。對于記者提出“為什么酒店設定的物品賠償標準遠高于市場價格”的問題,酒店相關工作人員答復,“需要向酒店采購部門核實物品采購價格,之后會盡快回復記者相關問題。”
在記者發稿前,酒店方面作出回復:“原先制定的賠償標準的確高于采購價,將馬上做出調整,也會盡快同張先生聯系,退還多收取的賠償金。”
自定賠償標準是酒店多年行規
雖然賓館酒店損壞物品漫天要價的行為屢屢被媒體曝光,但始終沒有得到糾正。記者在走訪重慶主城區多家賓館酒店后發現,自定賠償標準是酒店行業多年形成的行規,且標準普遍高于市場價格。
在重慶市渝北區新牌坊三路的一家商務酒店,記者在其客房的《旅客須知》上看到,損壞物品賠償價目表:垃圾桶50元、電話530元、電視機遙控器100元、毛巾50元……據前臺工作人員介紹,這些物品的價格都以略高于當時進價的標準制定。工作人員強調,這是行規,每家酒店都差不多。
在部分星級酒店內,記者看到每家客房內都有一本《服務指南》,內附有《客房用品表及價格》。該表不僅羅列了床單、煙灰缸、電話、電腦、電冰箱、手電筒等常見配置物品的賠償價格,而且還特別備注“室內家具、墻紙、地毯等客房內固定物品如出現破損,按每平方厘米100元的標準賠償”等細則。
記者了解到,按照行業慣例,不論是賓館酒店還是招待所、小旅社,都會對客房內設置的物品“明碼標價”,并作出“如有損壞,照價賠償”的聲明,并附有賠償價格清單,其賠償價格普遍高于市場價格,檔次越高的賓館,往往賠償價格越高。
專家建議:遭遇高額賠償要依法維權
消費者因過失而損壞賓館物品,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但賠償價格不能由賓館單方說了算,高于市場價標準的賠償價格是不合理的。相關專家表示,賓館要求消費者付出高于市場價數倍甚至更多的賠償,違背了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研究助理張爽表示,賓館和消費者之間是服務關系,合同雙方是平等的。賓館單方制定的《住客須知》或《服務指南》對客房物品的賠償漫天要價,已經違背合同法等價有償、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因此這些條款是無效的。”張爽說,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如果消費者將經營場所的物品損壞,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就賠償額度,民法通則同時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折舊賠償時經營者應提供進貨發票,以進貨發票為準,如果提供不了進貨發票,則應按照該物品的實際市場價格進行相應賠償。
張爽還強調,當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還較淡薄,遇到此類情況時往往妥協,放棄自己的權利,這只會助長賓館方的違法行為。消費者應該理直氣壯地為自己維權。同時工商執法部門對于賓館酒店的這類霸王條款應該予以堅決查處,保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