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人民日報連續報導如新公司在中國以直銷事務名義展開不合法傳銷活動,導致業界嘩然。由此引發的迷惑是:直銷與傳銷終究怎么界分?十余年來人人喊打的傳銷活動為何屢禁不絕?
依據國務院2005年公布的《直銷管理法令》和《制止傳銷法令》的規則,直銷是指國家商務部同意建立的直銷公司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運營場所之外直接向結尾消費者推銷商品的經銷方法。以較為常見的化妝品直銷公司為例,直銷員通過從直銷公司直接拿貨,向化妝品結尾消費者推銷,由此省卻了運送費用、店面租金等中間環節,有用降低了運營本錢,然后完成了激活商場經濟,便利消費者采購到質優價廉商品的意圖。直銷員依據自個對公司商品的出售成績從直銷公司收取最高不超越30%的提成,且不能開展下線直銷員。
與直銷不一樣,傳銷活動向來是工商管理和公安機關查辦沖擊的目標,其不只沒有通過國家機關的同意建立,反而是打亂商場經濟次序、坑騙消費者的一大社會“毒瘤”。聯系法令相關規則以及法律實踐中查辦的傳銷案子來看,傳銷活動大致包含以下三種方式:一是“拉人頭式”傳銷,即傳銷安排需求被開展成員持續開展其他人員參加,對開始的開展人員以其直接開展或直接開展的下線人員數量為依據核算和給付酬勞。在此種景象下,后參加人員始終是先開展成員的下線,為了提高自個在傳銷安排中的等級,只能力求開展更多的下線人員。傳銷人員牟利的要點在于開展更多人員,而非向消費者供給質優價廉的商品。
二是“收取入門費式”傳銷,即傳銷安排需求被開展人員有必要先行交納必定費用或許采購必定商品后,才干參加傳銷安排。傳銷安排通常供給質劣價高的商品供新參加人員認購,新參加人員認購后,持續向自個開展的下線兜銷,而并非向商品的實踐消費者出售,并不能完成商品的自在流轉,反而會引發詐騙行動的連鎖反應,為正常的商場競爭次序所不容。
三是“團隊計酬式”傳銷,即傳銷安排需求被開展的傳銷人員,持續開展其他人員,構成上下線聯系,并以下線人員出售公司商品的成績作為依據,去給付上線酬勞。“團隊計酬式”傳銷與直銷活動都以出售商品的成績作為依據核算酬勞,所以具有更強的隱蔽性,愈加難以查辦。但與直銷不一樣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存在上下線聯系,且上線人員能夠依據自個開展的下線人員的出售成績提成。
依據2013年11月14日最高院、最高檢和公安部出臺的《關于處理安排、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子適用法令若干問題的定見》,關于安排、領導施行上述“拉人頭式”、“收入門費式”兩種傳銷活動的,安排、領導傳銷人員在30人以上且上下線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對安排者、領導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并處罰金;安排、領導傳銷人員在120人以上或具有其他嚴峻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依據《制止傳銷法令》第24條規則,關于尚不構成犯罪的“拉人頭式”傳銷、“收入門費式”傳銷以及“團隊計酬式”傳銷,應由工商管理部門對安排策劃者沒收不合法資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通常參加者,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中止違法行動,并能夠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