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擅自使用其他飯店菜肴照片而構成侵權的案件,最終雙方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和解,侵權飯店賠償原告某餐飲公司人民幣1.5萬元。
無錫市某餐飲公司開了一家歡樂餐廳。餐廳開業以來推出了一系列特色菜肴,受到了食客的歡迎。為了招徠顧客,餐廳還將自己的特色菜肴拍成圖片,發布在了餐廳的菜單和網絡上。2013年10月,這家餐飲公司突然發現某團購網站上有一家位于宜興的飯店正在發起團購,而團購的菜肴圖片與自己先前拍攝的一模一樣。餐飲公司又派人到這家飯店實地查看,發現飯店確實在店堂的裝飾墻等地方張貼了來源于自己公司的菜肴照片。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餐飲公司將飯店經營者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公司損失8萬元。
在審理過程中,法官依法向飯店經營者解釋了著作權的法律規定以及各類侵權情形,飯店經營者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侵犯了餐飲公司的著作權,同意作出相應賠償。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諒解,飯店賠償餐飲公司人民幣1.5萬元,同時主動在店內和網絡上撤回侵權的圖片,并承諾未經餐飲公司同意不再使用相關圖片。
(沈展望 邵俐英)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指出,他人經獨自創作拍攝的照片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歸屬于拍攝作品一類。任何人除卻合理使用之外,使用他人的作品應當先獲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報酬;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構成侵犯著作權。本案中,飯店使用的菜品照片是經作者獨自創作的作品,餐飲公司依法享有這些菜品圖片的著作權。飯店以營利為目的,未經餐飲公司允許擅自使用上述照片,構成侵犯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