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關于促進和規范社會體育俱樂部發展的意見》,深化體教融合,進一步完善課外體育培訓監管,體育總局制定了《課外體育培訓行為規范》。
《規范》明確,體育教師、教練員承擔課余訓練、課外體育活動、指導參賽等計入工作量,在績效工資中實施分配。
《規范》提出,中小學校應充分調動體育教師、專兼職教練員主觀能動性,自主開發具有本校特色的課外體育培訓內容,滿足學生多樣化需求。可通過采購服務等方式引入校外專業人員補充師資力量。
《規范》表示,中小學校在完成教學計劃后,應因地制宜將體育場地設施向兒童青少年開放,可組織學校體育社團或遴選符合條件的青少年體育俱樂部、體育培訓機構等為學生提供課外體育培訓服務。
《規范》要求,課外體育培訓主體的執教人員應持有證書。
《規范》明確,原則上每班次培訓的學員人數不超過35人,超過10名學員的培訓應至少配有2名執教人員。
《規范》明確,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在職執教人員內部培訓,培訓時長年度累計不少于90個學時(45分鐘計1學時)。
《規范》明確,課外體育培訓是指,以傳授和提升某種體育技能為目的,面向7—18歲兒童青少年開展的課外體育指導、培養和訓練活動。課外體育培訓主體包括:青少年體育俱樂部、體育培訓機構、體育運動學校、學校體育社團等。面向4—6歲學齡前兒童的體育培訓行為參照執行本《規范》要求。
《規范》指出,課外體育培訓主體應將收費標準在醒目位置公示。課外體育培訓主體單次向學員收取課程費用的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